
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农业农村厅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科技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、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、海南金融监管局,有关金融机构: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优化“两新”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,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》(财金〔2026〕2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做好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扩大支持范围
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且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,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设备更新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贷款本金贴息1.5个百分点,按照相关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之日起予以贴息,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。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的、银行2026年起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。政策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,后续可视情延长实施期限。
二、扩展支持领域
在支持工业、能源电力、交通运输、物流、文旅、老旧农机具等领域设备更新基础上,增加建筑和市政、用能设备、航空器材、电子信息、安全生产、设施农业、渔船、冷链设施、粮油加工、废弃物循环利用、小水电、消费商业设施、人工智能、养老等领域,加大对高端化、智能化、绿色化、数字化设备更新支持。
三、优化贴息流程
贴息资金拨付采取“预拨+结算”方式。2026年1月31日前,各经办银行省级分行(以下简称省行)向省财政厅提出2026年全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(附件1),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行预拨贴息资金。省行按月汇总分支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(附件2)及证明材料。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审工作机制,集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并审、联合审核,强化审核结果互享互认,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出具审核结果。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不再对财政贴息资金进行日常审核。财政贴息不再以贷款获得再贷款支持为前提。
四、做好资金结算
自2027年起每年1月31日前省行向省财政厅提交上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(附件3)和本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(附件1),省财政厅于2月2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。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资金后,及时向省行结算和拨付贴息资金。省财政厅可根据银行贴息资金使用进度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。
五、做好资金清算
2029年1月31日前省行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,原则上省财政厅自收到清算申请1个月内,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,财政部与省财政厅、省财政厅与省行分别清算贴息资金。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。
六、强化组织实施
省财政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级行业管理部门、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、海南金融监管局共同抓好组织实施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督,做好审核把关。海南金融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管,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。经办银行向经营主体收息时,代财政支付贴息资金,并通过手机短信、APP消息等方式告知,增强经营主体体验感和获得感。
七、加强监督管理
财政部海南监管局、海南金融监管局视情组织开展联合抽查,发现被贴息经营主体有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,向经营主体收回贴息资金;对与经营主体合谋进行违规贴息操作的银行,严格追究责任;情节严重的,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。经办银行要严格履行审贷职责,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,严禁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,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,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。
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》(琼财金〔2024〕696号)、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》(琼财金〔2025〕554号)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其他未尽事项,按照前期已印发政策文件执行。
附件:
附件4 省级财政部门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需求和结算审核表
海南省财政厅
2026年1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