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海口市、儋州市、琼海市、五指山市、乐东县财政局: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(海南)实施方案》(厅字〔2019〕29号)精神,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(海南)建设,根据《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》(财资环〔2025〕144号),经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,现下达你市(县)2026年体制结算补助(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),具体项目、金额及绩效目标详见附件。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“1100208-结算补助收入”科目,支出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“211-节能环保支出”科目,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据实列支,按程序拨付使用。
请按照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〈海南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琼财资环〔2025〕1531号)要求,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,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支出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。
附件:
附件1: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补助资金分配表
海南省财政厅
2026年1月30日